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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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并购重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企业并购重组协会,英文全称:Guangdong province enterprise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ssociation,缩写GDEM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广东省内的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类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服务于并购重组发展的自律性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促进会员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发挥政府监管部门与会员间的传导和桥梁作用,促进相互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进一步提升会员单位的业务能力、服务质量以及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服务能力;不断加强会员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推动会员单位治理水平的提高,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坚持开拓创新,促进会员单位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1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授予的其他工作和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二)协助组织会员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兼并重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协会会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等自律性管理规章,进行自律性管理;

  (四)组织对会员单位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会员单位高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规范运作水平;

  (五)加强与地方政府、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活动,举办相关的讲座、研讨会,组织有关的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七)收集整理资本市场及并购重组相关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八)根据会员单位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提供公司治理、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九)为资本市场提供咨询等非营利性服务;

  (十)为资本市场人才培训提供服务;

  (十一)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本会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本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涉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会章程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四)在本会相关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从事与并购重组相关的上市公司、集团公司、成长型企业、产业促进机构、创新促进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专业研究机构、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社团组织等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入会程序是:

  (一)单位入会程序

  1.按照协会入会条件,下载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2.填写单位入会申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简介。

  3.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研究讨论通过,将同意入会通知发给申请入会单位;

  4.申请入会单位收到入会通知后,将会员费在7个工作日内汇入协会帐号;

  5.协会收到会费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入会单位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二)个人入会程序

  1.按照协会入会条件,下载个人入会申请登记表;

  2.填写个人入会申请登记表,签字确认有关事项,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近期1寸照片两张;

  (2)身份证复印件及职称、职务证明和有关代表性工作业绩简介。

  3.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研究讨论通过,将同意入会通知发给申请入会个人;

  4.申请入会个人收到入会通知后,将会员费在7个工作日内汇入协会帐号;

  5.协会收到会费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入会个人颁发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规则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七)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申请、交回会员证,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并向理事会公示无异议后由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移除。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资格等处分。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终止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终止,其有义务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并退还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会员义务;

  (二)严重损害协会名誉;

  (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制定、修改本会发展规划;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和修改本会选举办法;

  (九)制定、修改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十)选举、罢免理事、监事,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由会长办公会议从会员名册中酝酿提名,并报告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半数以上理事、半数以上监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向会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需至少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二)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检查、督促理事会会议决定和决议的执行;

  (五)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六)答复监事长提出的监督意见;

  (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责;

  (八)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会长助理,任免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九)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

  (十)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研究审议,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五)工作失职丧失公信力的;

  (六)其他就罢免的行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单位会员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元/年;

  2.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元/年;

  3.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元/年;

  4.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元/年。

  (二)个人会员

  1.副会长、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      元/年;

  2.常务理事、监事每年缴纳会费      元/年;

  3.理事每年缴纳会费      元/年;

  4.普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元/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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